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就业工作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
第三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就业工作领导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就业工作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毕业生生源数据的汇总、上报、对外发布。
(二)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就业计划、毕业生派遣工作。
(三)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四)负责毕业生就业对外宣传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网站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外就业市场等工作。
(七)负责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工作。
(八)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转递工作。
(九)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的设计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章 推荐就业基本要求
第六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七条 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八条 就业中心在获取就业信息后,应及时在学校就业网站上予以公布。毕业生上网查询后有意向参加应聘的同学,及时到就业实习指导中心登记,由就业工作处安排面试。面试结果由就业工作处通知学生本人,应聘成功的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五章 校内就业招聘管理
第九条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第十条 学校就业工作处是学校各级各类毕业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接待用人单位、安排招聘活动、协调招聘工作的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通过校友、实习单位、合作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支持系部举办系部范围内的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但在举办该类活动前须报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来我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就业实习指导中心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就业实习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由就业实习指导中心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经学校就业工作处同意,并由就业工作处安排张贴和发放。
第十四条 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六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十六条 发放对象:我校符合规定的应、往届学历教育毕业生。
第十七条 协议书由学校就业工作处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三联),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老师发放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上填写本人姓名,并配合老师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
第十九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老师处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学校就业实习指导中心鉴证。系部凭鉴证的协议书协助毕业生录制就业建议方案。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凭本人申请到就业工作处老师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负责老师审查登记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更换登记表》给予更换,并保存好学生的申请及原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就业工作处负责就业协议的老师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层次毕业生管理。